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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物权法》第一案宣判  房屋租赁案件


发布日期:2007-10-22  信息来源:湖南房产热线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是国庆长假结束后上班第一天,芙蓉区法院依照该法规定宣判了一起房屋租赁案件。据了解,这是《物权法》实施后,长沙市乃至湖南省首起适用《物权法》宣判的案件。

  

租住户不退房起纠纷

  据有关法官介绍,此案案情并不复杂。李福×、李瑞×等5名原告共同诉称,2003年12月,长沙有关部门落实房屋政策,将位于芙蓉区税务局巷的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发还给他们共同所有。但此前,该房屋内有一小屋由被告刘×莎向房屋管理部门租住,刘既不与原告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双方多次为此交涉、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刘×莎表示,既然他没有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拒绝腾退构成恶意占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权属登记,应受到法律保护。在该房落实房屋政策发还产权前,刘×莎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公房租赁合同。期间,该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而发还给原告,虽然刘×莎未与原告签订续租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合同仍然有效。而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则刘×莎拒绝腾退该房的行为已构成恶意占有。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刘×莎搬出该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同时赔偿原告自2004年1月至2007年9月的租金损失4000余元。

  

直接适用《物权法》有依据

  法官介绍,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新实施的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因此,在10月1日之前发生纠纷的案件一般不能直接适用《物权法》,只能适用《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规和地方立法,那么,此案为何能直接适用《物权法》呢?

  该案审判长、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江涛表示,此案中刘×莎的恶意占有行为虽然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但其行为一直连续存在至《物权法》施行后,即《物权法》生效后,刘先生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故该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冲突。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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