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以《经适房轻松过户3天“变性”为商品房?》为题,报道了一些非法中介机构通过“抵债”“过户”等方式转让经适房,并从中谋取暴利的行为。今日,记者从长沙住房保障局获悉,长沙市经适房停止上市交易期间,以该种方式过户的经适房性质仍维持不变,不能变身二手商品房。该项措施有望成为今后经适房非正常转让一种参考方式。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对于购买经适房满5年者,购房人可转让经适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然而在实际转让过程中,一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及部分非法中介机构利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违规营利,收取高额代办费和转让费,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当中包括“抵债”“过户”等方式转让经适房。10月30日,长沙市房产局发布公告,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暂停该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办理。
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暂停该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办理。
目前,该部门正着手建议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转让过户过程中的一些细节。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经适房停止上市交易期间,通过“抵债”“过户”等方式转让的经适房性质仍维持不变,不能“变身”二手商品房。“这将成为今后经济适用房转让的一种参考方式。”该负责人称,另一种方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虽可变“性”,但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的房款差价。 来源:三湘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