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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状况下贷款所购商品房会为银行处置


发布日期:2007-3-6  信息来源:湖南房产热线

在购房贷款合同中,借款人指购房者,贷款人指银行。购房者所押在银行的商品房,称为抵押物,押在银行的存款、证券,称为质押物。现在大家关心的是如何办理贷款,那么贷款的责任有哪些呢?换句话说,在什么情况下,银行会把购房者抵押在银行的商品房予以处置呢?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如果处分抵押物和质物的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如果处分抵押物和质物的价款超过偿还贷款本息的,则超出部分要退还抵押人或质人。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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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或新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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