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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城建开发办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设置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与消费者的联系业务和沟通,以加快投诉、纠纷等问题的处理解决。已设立售后服务机构的开发企业,要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未设立售后服务机构的开发企业,要在8月底前设置。
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是独立于售楼处与物业公司,承担保修期内商品房屋的维修和保修,受理与所售房屋有关问题投诉的企业内部机构。通知明确规定了售后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 即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售后服务机构应代表企业听取购房者的意见,受理购房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履行经营者的义务。售后服务机构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商品房楼盘从预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起,到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期内所发生的购房者的反映,意见,投诉等受理工作,并使问题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处理或解决。确属购房者自身原因而引起的投诉,信访,应主动与购房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但企业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各企业应立即对已竣工的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杜绝投诉和信访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对用户投诉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通知还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外公布售后服务电话,并将售后服务办公场所和投诉电话载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补充协议中。电话号码及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企业必须及时告知购房者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凡因企业自行处理投诉不到位,造成购房者投诉上访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资质年检,表彰奖励等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市城建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媒体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凡设置的机构流于形式,继续造成消费者上访或直接向管理部门投诉的,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曝光。
商品房售后服务结构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整体素质,树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