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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政府关于刘某等四居民房屋拆迁问题的回函
发布日期:2008-1-3 信息来源:湖南房产热线 |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贵栏目组2007年11月6日转来湖南红网调查函(红调字[2007]1006号)及《岳阳楼区副区长为开发商私利强拆我屋》投拆件收悉。我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刘力群同志当即责成相关部门认真查处。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事件由来 刘衍明、刘明芳、刘春梅、易机智4户居民分别于1992年、1995年,未经办理城市规划审批手续,在城市规划主干道冷水铺路东北侧(岳阳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凉亭山社区居委会望岳组)侵占集体和国有土地,擅自搭建一层临时简易住宅、偏屋、棚子(其中:刘春梅、刘明芳姐妹搭建临时简易住宅66.4平方米,杂屋40平方米,偏屋26.11平方米,棚子27.2平方米;刘衍明搭建临时简易住宅136.44平方米,偏屋14.76平方米,棚子41平方米;易机智搭建住宅84.6平方米,偏屋78.2平方米,棚子33.84平方米)。 1993年,中房集团岳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倘称中房岳阳公司)在凉亭山社区居委会望岳组征收该宗土地,面积15亩,并办理了规划和国土手续。2006年5月,中房岳阳公司为偿还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将该宗土地抵押转让给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招商与台商投资企业岳阳市仙岳置业有限公司达成转让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对该宗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拆迁。该宗土地上共有房屋13栋,其中有9栋已于2006年11月前拆迁完毕,但刘春梅、刘明芳、刘衍明、易机智4户居民在按拆迁标准补偿后拒不动迁。2007年4月份以来北港街道办事处与凉亭山社区居委会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消除不稳定因素出发,针对上述4户居民专门成立了新的拆迁领导班子,继续耐心细致做工作,并承诺对刘衍明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来的11.5万元增加至15万元;对刘春梅、刘明芳姐妹的房屋拆迁款由原来的6万元增加至9万元;对易机智的房屋拆迁补偿由原来的11.9万元增加至17万元。但刘衍明等4户居民仍不满足,提出要临街门面、还建住房、安排就业等不合理要求,并阻碍拆迁腾地长达一年之久,严重影响了我市招商引资形象。为此,2007年6月6日,我市岳阳楼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区属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对刘衍明等4户居民无土地权证、房产权证、规划审批手续的临时违法建筑,商请市规划局依法予以强制拆迁,以维护我市的良好投资环境。 二、刘衍明等四户居民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用地,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无条件退还并清理现场;……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刘衍明等4户居民中只有刘衍明于1990年6月18日以“因本人带一小孩难以营生,设法找点生意门路……”为由向规划部门提出修建临时房屋申请后,在原岳阳市郊区规划办批了60平方米(一层)临时房屋手续。其他3户居民均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自1992年开始,擅自陆续搭建临时简易建(构)筑物,在相关部门单位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仍迟迟不予拆除,阻碍了我市城市建设,造成了极坏社会影响。 三、强制拆除刘衍明等4户居民的临时建筑符合法律程序 2007年6月18日,岳阳市规划局对刘衍明等4户居民分别下达了《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通知》(岳规限拆字[2007]001号、002号、003号)。鉴于刘衍明等4户居民在规定的3天期限内并未自行拆除一砖一瓦,根据《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法临时建筑和其他在建的违法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通知后,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规定,岳阳市规划局会同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于2007年6月22日对该4户居民的3栋简易住宅、偏屋、棚子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后,刘衍明等4户居民不通过正当渠道和法律途径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连续一个多月,大闹岳阳市规划局,睡在局长办公室、会议室且四处告状,致使岳阳市规划局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甚至威胁该局负责人,对该局办案、劝导工作人员进行污辱和人身攻击,其行为已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刘衍明等投诉“扣押易机智的家庭财产和生活用品”以及“将刘春梅、刘明芳强制押送到拘留所限制人身自由达二小时之久”的问题 2007年6月22日强制拆除行动前,岳阳楼区政府相关单位在强制拆除现场外围拉绳警戒,并由岳阳楼区公证处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负责清理房屋内所有财产,逐件登记、拍照、全程录像后,由北港街道办事处及凉亭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将易机智已清理登记的财产转移到离拆除现场不到60米的仓库内暂存,在易机智未领走其财产前,一直派有专人轮流看守至今。6月22日强制拆除工作人员进入现场时,刘春梅、刘明芳等将早已准备好的装满大便的粪桶提至现场,向靠近的执法人员泼粪;易机智将其父母安排守住房门,手拿铁棍见人就打,以死威胁,致使强制拆除行动无法开展。在此情况下,在场的公安干警采取果断措施将刘春梅、刘明芳姐妹带离现场,并非押送拘留。4户居民中刘衍明、刘春梅、刘明芳在望岳组均有楼房居住;易机智夫妇的房屋在岳阳县筻口镇,易机智本人系筻口供电所职工,其户口也在筻口镇,在凉亭山社区望岳组不具备建房条件。 上述情况表明,岳阳市规划局和岳阳楼区政府对刘衍明等4户居民的临时建(构)筑物的拆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其行为、程序合法。刘衍明等4户居民投诉“岳阳楼区副区长为开发商私利强拆我屋”不能成立,不可采信。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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