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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房屋清查的通告 株政告(2007)9号 《物权法》已于2007 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新的房屋登记制度与规定,需建立房地产登记簿,并将房地产登记簿作为房产市场监管系统的业务系统,纳入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2007年9月1日起全面开展我市房屋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目的。摸清现有房屋的总量、权属等基本情况,搭建全市房屋登记数据平台,保证房地产登记簿的权威性、统一性、持久性,提高公信力,更好地为产权人服务。 二、清查内容。以幢为对象,全面清查全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总量、分布、权属、使用情况。 三、清查时间。本次房屋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1日零时。 四、清查范围。株洲市国有土地上已进行过产权登记的房屋。 五、清查要求。参加房屋清查、提供清查资料,是每一个清查对象必须履行的义务。各清查对象应大力支持、配合清查工作,如实提供基本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本次清查采取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申报和清查机构上门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公司)所属房屋和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均应按《株洲市房屋清查申报具体安排》进行申报。欢迎其它产权人主动配合,提供申报资料。 六、组织实施。具体清查工作由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七、株洲市房屋清查办公室联系电话:0733-8269127 特此公告。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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